(2015)安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颜登勤交通肇事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国,颜登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国,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安县人。被执行人:颜��勤,男,195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安县人。本院在执行王建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颜登勤交通肇事罪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颜登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绵阳市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闻运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