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牟英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815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掌法。委托代理人:卓军。委托代理人:鲍芬芬。被告:牟英姿。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牟英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履行了缴费义务、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宇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婉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