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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民终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田玉华诉四川省梓潼县瑞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民终字第14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玉华,女,汉族,生于1965年3月27日,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委托代理人曹桅,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梓潼县瑞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梓潼县。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植,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田玉华与被告四川省梓潼县瑞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瑞鑫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前由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梓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田玉华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玉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栀,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郑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瑞鑫公司原名梓潼县瑞鑫商场,属集体所有制企业。1995年9月12日,梓潼县商业局提出《关于集体商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主要内容为:……11、改制企业的股权设置:①企业股,本企业净资产减损失和劳动量化股后的余额,属企业职工集体所有。②外来法人股,本企业以外的法人投入的股份。③劳动量化股、企业配置给在岗职工的原始股份。股权属集体所有,受股职工享有红利分配权。职工退休、调出、辞职、除名、开除、死亡即退出本企业劳动岗位,其劳动量化股由企业收回,用以扩充企业股。允许职工一次性购买配置的劳动量化股股权。改制后的新进职工不配置劳动量化股。④职工个人股,职工个人以其合法资产新投入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企业配置多少股份,职工个人应一次性投入与其配股等额的股份,多投不限。以上四种股权均为普通股权(随企业效益波动的利率)……。1995年10月28日,瑞鑫公司职工合股基金会章程第五条明确:基金会现有股资54.62万元,包括两个部分:(一)职工个人股9.55万元,系职工个人以其合法财产(现金)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二)劳动量化股45.07万元,系原企业在改组公司时界定为职工共同所有的产权。公司成立后,与股东达成出资协议,企业法定注册资本为企业的法人资本金45.07万元与向企业内部职工募集股本9.55万元,共计54.62万元,职工根据工龄的不同缴纳相应的股金[十年工龄(含十年)以上的职工,每人缴纳1500元,十年以下工龄的职工,每人缴纳1000元],进而取得公司股东身份。股东发起人名录上记载股东人员为:吴丽娟、何某、吴小兰、赵莉蓉、赵月凤、田玉华、苏永碧、田玉华等人,其中赵月凤出资额0.15万元,田玉华出资额为0.15万元,苏永碧出资额为0.15万元,田玉华出资额为0.15万元。一审庭审中,田玉华提供田玉华、赵月凤、吴小兰、李芳、蒲志秀等人出资证明书及部分个人股金收据予以佐证。1995年11月6日,梓潼县瑞鑫商场根据梓体改领(95)06号文件——《梓潼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同意设立“瑞鑫公司”的批复》,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照章分利。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1999年8月11日,梓潼县贸易局印发梓贸发(1999)20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深化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并附有《关于全面深化企业改革的意见》,意见主要内容为:……总体目标是:到2000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全部实现“两个割断”重组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真正“四自”(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负盈亏)的新型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二、具体方案……,第一,出售。一是整体出售。对债务数额不大,净资产较多的企业,实行整体竞价或协议出售组建私营企业。二是分块出售,对资产与债务大,净资产不多,或固定资产分散不能整体出售的,实行分块竞价或协议出售后组建私营企业。三是零价转让。对资产与债务大体相当的企业,在承担债务和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将产权转让给企业内部职工,由职工出资入股组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四是先破后售,对长期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搞活无望的企业要依法实施破产,对其残值竞价或协议出售后组建私营企业。五是解体出售。对债务较少而净资产较多,前景不明朗的企业,竞价出售或协议出售后妥善安置职工,偿还债务,企业解体……。对在职职工“先了断、后重组”,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原有劳动合同。经改制聘用的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第一阶段: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冻冷厂、金属机电公司、轻化公司、建材公司、生资公司、饮食服务公司、益民公司、明星公司、瑞鑫商贸公司、潼江、红光相馆、颐鲜餐馆等12个企业,全部了断职工身份……。1999年10月15日,瑞鑫公司向梓潼县贸易局请示《关于全面深化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内容主要为:……(一)具体实施方案,一、以调整所有制结构为中心,产权转移为亮点,以卖为主。1、我司目前的财务状况:截止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止,账面总资产91.9万元,资产负债48.8万元,净资产23.1万元。根据现有资产更新估价:商场一、二楼70万元,上北街24万元,西十字5.5万元,中和街0.5万元,大同旅馆20万元,共计120万元。2、以卖资产为主,根据门市地段口岸,优质优价的原则,采取整体或分块出售相结合,公开竞价和协议竞价出售的办法,首先动员内部职工购买,以先内后外的原则,优先卖给整体购买等。3、将剩余的家用具一次性作价变卖,筹集资金。4、如果出售资产有困难,达不到以资变现的目的时,由其他人员集资,了断愿走职工的工龄。(二)买断职工工龄,了断职工身份,妥善安置分流企业人员。一、了断职工身份,妥善安置分流职工的基本步骤……。(三)买断职工工龄,安置补偿费的计算标准……。1999年11月21日,原告作为乙方与甲方被告瑞鑫公司签订《自愿申请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一、乙方自愿申请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与甲方彻底脱钩,今后乙方生、老、病、葬以及在社会上发生的经济、民事、居住等一切事宜概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二、甲方原则同意乙方的申请,一次性给予乙方经济补偿费5919元。其中:(1)职工身份基数2000元;(2)工龄补偿费3919元。三、协议之前有关乙方的任何问题都得以正确处理再无任何遗留问题,对此双方均无异议。今后甲方不再解决乙方任何问题的责任和义务……。该协议经梓潼县公证处公证,同时原告签名申请:根据公司改革方案,经本人慎重考虑,我自愿申请买断工龄,了断职工身份,与原企业脱离一切关系。原告还根据经济补偿协议书,一次性领取经济补偿等费(人民币)5400元,领款凭条上明确:原、被告双方结清一切经济手续。1999年11月30日,瑞鑫公司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终结报表)一份,该报表显示:所有者权益的期末数为-124307.05元。1999年12月31日,瑞鑫公司填报该公司统计年报表,该表记载净资产为-12.4万元,其中没有股金。2000年1月1日,瑞鑫公司重组企业领导小组发布公司重组告示,内容为:凡自愿申请参加企业重组的原企业人员,请务必于2000年1月10日下午6点前到原瑞鑫商贸公司七楼办公室交现金两万元(不低于2万),该款将在新公司成立后,转为股本资金,凡在规定时间内未交款的,视为自动放弃投资入股,放弃参加企业重组。2000年4月24日,瑞鑫公司向县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公司注册资本为36万元,其中肖智凤出资30万元,何某出资2万元,赵莉蓉出资2万元,谢焕仿出资2万元。2001年8月24日,梓潼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梓体改领(2001)11号文件,该文件就关于瑞鑫公司重组作出了批复,内容主要为:……一、同意你公司进行重组。接到此批复后,务必在三个月内进行工商注册变更登记,同时完善有关手续,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二、根据“股权平等、同股同利、效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公司筹集注册资本(总股本)36万元,其中:何某2万元,占5.6%,赵莉蓉2万元,占5.6%,肖智凤30万元,占83.2%,谢焕仿2万元,占5.6%,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三、重组后的企业仍沿用“瑞鑫公司”名称。并由重组后的所有股东依法承担原企业的一切债权债务和负责原企业所有退休人员的供养及安置责任,重组人员按照各自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重组企业除去债务和解决退休职工后企业净资产的权利。一审法院另查明:2014年,田玉华等16人向梓潼县信访局信访,其信访事项为:(一)99年改制,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留守四人私自把(1-2楼)537.18平方米的房屋卖掉(2011年);(二)粮食局对面门口3间,住房一套卖掉,经费几十万元;(三)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开明白账目。2015年1月16日,梓潼县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印发梓法改商务(2015)13号文件,对原县瑞鑫商贸有限公司田玉华等16人反映改制后企业资产处置情况的调查处理意见进行了回复,内容主要为:……三、处理意见信访人称其是原瑞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股东。从调查情况来看,作为职工身份,已在企业改制时就了断,此后已不复存在与企业的任何关系。作为股东身份,无任何条件作证和确认。因此不存在维权之说。信访人反映的几处资产,已在改制时就计入了企业总资产。企业重组人员所担当的原企业全部债权、债务和46名退休职工的供养和安置等责任和义务,是与原企业剩余资产捆在一起的,是以资产为基础的,没有这个基础,履行责任和义务就是一句空话,因此企业重组人员就有处置资产的权利。否则,就无法履行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不存在私自卖掉资产。重组企业已与主管部门脱离了一切依附关系后,要不要公开账目?向谁公开?这完全是重组企业人员的行为选择。企业改制距今已有15年多时间,建议:一是应历史地认识当年企业改制的历史背景、企业现状及主管部门对企业改制结果的认定;二是理性地看待、认知并接受15年多来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的现实;三是坚持实事求是,让事实说话,以理服人;四是如果信访人有确实证据,证明有侵吞集体资产行为发生,建议走司法程序,由法院依法裁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的相关规定,股东是指取得公司股份,以其出资或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享有权利的人。股东是公司成立、存续不可或缺的主体,“股东出资证明书”是股东股权资格的法律凭证。本案中,1995年原瑞鑫公司改制时,根据相关政策,田玉华取得企业配置给在岗职工的劳动量化股,该股权属企业所有,原告享有分红权,该股权在原、被告间劳动关系解除时,由企业收回;田玉华缴纳个人股金款后,依法取得该公司的职工个人股股东身份。但是,1999年10月20日,依据相关政策,原告田玉华向被告瑞鑫公司自愿申请买断工龄、了断职工身份,与企业脱离一切关系,田玉华的劳动量化股因此随着劳动关系的解除而丧失。1999年11月21日,双方签订《自愿申请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协议》,“……三、协议之前有关乙方的任何问题都得以正确处理再无任何遗留问题,对此双方均无异议。今后甲方不再解决乙方任何问题的责任和义务……”,原告与被告脱离一切关系,并结清一切经济手续。以上协议经国家公证处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由此说明原告与被告间的职工个人股股权关系,在该协议签订后,就与被告瑞鑫公司结算、解除,因此,足以认定田玉华在瑞鑫公司的股东身份已经丧失。1999年,梓潼县贸易局印发文件,要求企业重组,即针对企业产权关系和其他债务、资产、管理结构所展开的企业改组、整顿、整合。2000年1月1日,瑞鑫公司根据县贸易局的文件精神,发布重组告示,田玉华没有交纳入股款,视为放弃了参加公司重组的权利。2000年4月24日,重组出资人到梓潼县工商局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经县工商局批准,取得公司股东身份,而田玉华未向重组的瑞鑫公司出资,亦未提供在重组后的被告公司中享有股份的相关证据,因此,田玉华未取得股东资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玉华的诉讼请求。田玉华的上诉理由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瑞鑫公司解除的是劳动关系,不是股权转让,上诉人是瑞鑫公司的股东,请求本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瑞鑫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且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请求本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二审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向本院提交符合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规定的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田玉华是原梓潼县瑞鑫商场的职工,其在该单位1995年进行企业体制改革时,根据梓潼县商业局《关于集体商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取得劳动量化股和职工个人股。该股权的取得,系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基于特定企业职工身份隶属及被管理关系而取得的,不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行为。故对该股权的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号《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2015)梓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上诉人田玉华的起诉。一审诉讼费人民币50元,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00元,退还上诉人田玉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又平审判员  陈 幽审判员  赵才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