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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越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吉克阿果木诉王林、蒋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克阿果木,王林,蒋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829号原告:吉克阿果木,女,1975年12月6日生,彝族,住越西县。被告:王林,男,大约30岁,彝族,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蒋帅,男,1986年11月4日生,彝族,住四川省越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克阿果木诉被告王林、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克阿果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吉克阿果木负担。审判员 黄 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小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