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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治玉与刘荣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张治玉。被执行人刘荣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张治玉与刘荣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本案现已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阜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重九审判员  王智明审判员  刘立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