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治玉与刘荣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张治玉。被执行人刘荣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张治玉与刘荣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本案现已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阜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重九审判员 王智明审判员 刘立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