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白XX与李一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XX,李一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241号原告:白XX,女,34岁。委托代理人:邵祥礼,吉林松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一X,汉族,39岁。原告白XX与被告李一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于2015年9月28日由审判员袁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XX的委托代理人邵祥礼、被告李一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XX诉称:李一X系再婚。白XX与李一X于2008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李二X(2009年5月26日出生)。共同生活期间,感情不和,经常口角打仗,李一X还用螺丝刀将白XX眼睛打坏。现双方已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提起诉讼,要求与李一X离婚,婚生女李二X由李一X抚养,放弃分割共同财产,共同债务3万元由李一X承担。李一X辩称:不同意离婚,不存在用螺丝刀将白XX眼睛打坏的事实。共同生活期间,不只欠银行贷款3万元,还欠李一X母亲1万元,哥哥李乃荣1万元,外甥女李雨潇6000元,王敦虎5000元。经审理查明:李一X系再婚。白XX与李一X于2008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李二X(2009年5月26日出生)。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产生一定的矛盾。双方在白XX起诉后分居至今。婚生女李二X现由李一X抚养。夫妻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及存款,有银行贷款3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根据白XX的诉讼请求和李一X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白XX与李一X的感情是否破裂,白XX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本院认为:白XX与李一X自愿登记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一定的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只要双方相互谅解,和睦相处,共同为家庭着想,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夫妻感情也是有恢复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白XX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定情形,故不应准予离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