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洋民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耿健华与陈丹丹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陈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洋民初字第00678号原告耿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陈某婚姻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健华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丹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3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 判 员 曹 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美霞书 记 员 周景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