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昌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孙贵泉与李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贵泉,李爱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575号原告孙贵泉。被告李爱梅。本院在受理原告孙贵泉诉被告李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诉讼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邓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