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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宁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梁玉萍与党润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梁玉萍,女,生于1961年4月3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党润玲,女,46岁,汉族,高中文化,保险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梁玉萍诉被告党润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梁玉萍负担。审判员 田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淑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