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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2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飞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安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2619号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315室。法定代表人许玉树。委托代理人林晏正,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爱科,1981年3月25日,公司员工。被告常熟市飞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谢桥管理区勤丰村福山塘路。法定代表人陈明。被告常熟市安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永红村。法定代表人陈明。被告陈明。被告陈海声。被告薛敏心。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飞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安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明、陈海声、薛敏心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飞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熟市安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明、陈海声、薛敏心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051元,保全费4671元,由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淑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