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凌民初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秀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凌民初字第2383号原告原告李秀君委托代理人李永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倩倩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君于2015年9月28日以与被告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5元,减半收取693元,由原告李秀君负担。审判员 田春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晓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