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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周恒荣与王平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027号原告周恒荣,个体工商户。被告王平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恒荣与被告王平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恒荣于2015年9月25日以被告王平澳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恒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恒荣撤回对被告王平澳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恒荣负担。审判员  裴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