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倪明连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倪明连,林连贞,倪笑蓉,倪连珠,倪炳连,林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035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法定代表人:董敬东。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仁佩。被执行人倪明连。被执行人林连贞。被执行人倪笑蓉。被执行人倪连珠。被执行人倪炳连。被执行人林野。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倪明连、林连贞、倪笑蓉、倪连珠、倪炳连、林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较大数额的存款,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林连贞名下有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18号2607室【所有权证号:泸房地浦字(2010)第016121号】、2702室【所有权证号:泸房地浦字(2010)第017099号】、2708室【所有权证号:泸房地浦字(2009)第076416号】、2801室【所有权证号:泸房地浦字(2010)第016416号】、2808室【所有权证号:泸房地浦字(2010)第016453号】五处房产,被执行人倪连珠名下有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18号2709室【所有权证号:泸房地浦字(2009)第076780号】的房产,被执行人倪笑蓉名下有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18号2707室【所有权证号:泸房地浦字(2009)第076455号】的房产,被执行人倪炳连名下有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18号2804室【所有权证号:泸房地浦字(2009)第076110号】的房产,被执行人林野名下有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18号3505室【所有权证号:泸房地浦字(2009)第081540号】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6月8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且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被执行人林连贞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东小区20幢106室(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瓯海区字第××号)的房产,被执行人倪明连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马鞍池西路190弄19号(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本院另案轮候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林连贞、倪明连共同共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蒲源路聚景园3幢地下室128号(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49××72号)、129号(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49××70号)、130号(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49××89号)三处车位,被执行人林连贞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城南龙居地下室49号(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50号(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两处车库,上述房产均已被本院另案轮候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置抵押;执行人林连贞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锦城商务楼901室(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轮候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倪明连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新龙巷(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瓯海区字第××号)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轮候查封。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9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600万元及利息84万。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连贞、倪连珠、倪笑蓉、倪炳连、林野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的房产均已被本案依法查封且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目前相关财产正在协商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林连贞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的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可能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本院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倪明连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马鞍池西路的房产及被执行人林连贞、倪明连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蒲源路的房产均已被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首封且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故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林连贞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的房产及坐落于车站大道城南龙居的两处房产均已被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首封且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故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倪明连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新龙巷的房产已被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首封,故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0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俊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