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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布莱特玻璃(杭州)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浙江幕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莱特玻璃(杭州)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浙江幕墙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303号原告布莱特玻璃(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止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能伟。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浙江幕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布莱特玻璃(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浙江幕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布莱特玻璃(杭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浙江幕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布莱特玻璃(杭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浙江幕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7元,由原告布莱特玻璃(杭州)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