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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2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孙志刚与白洋、张金锦、冯英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984号原告孙志刚,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白洋,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金锦,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冯英豪,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刚诉被告白洋、张金锦、冯英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志刚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志刚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孙志刚负担。审判长  蔡金辉审判员  丁 强审判员  张金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传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