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徐宗维与粤马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宗维,粤马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142号原告徐宗维,女,汉族,遵义市人。被告粤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凉水井村平庄大道中段兆强物流市场A区2号。法定代表人欧阳爱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宗维与被告粤马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宗维撤回起诉。审判员 夏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