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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浏民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龙光与郁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龙光,郁彩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民初字第00697号原告孙龙光。委托代理人王杰。被告郁彩英。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龙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孙龙光承担。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玉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