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徐金花与杜春雨、范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金花,杜春雨,范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596号申请人徐金花。被申请人杜春雨。被申请人范娜。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徐金花被申请人杜春雨、范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杜春雨名下的位于高密市柏城镇铁塔路(西)168号3幢1单元101室(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全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