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6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罪犯俞保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监管秩序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俞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507号罪犯俞保,男,汉族,1978年5月4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庐江刑初字第002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破坏监管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09月16日在本院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储贻灿、李敏金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王光为、葛世刚,罪犯俞保、证人桑华奎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俞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俞保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俞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的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罪犯俞保的当庭陈述、证人桑华奎的证言及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实,罪犯俞保在监确有悔改表现,已获得二次表扬、一次记功的行政奖励。2、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和本院出具的收据证实,该犯的财产刑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罪犯俞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有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俞保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