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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6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夏旭凤与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旭凤,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697-1号申请执行人夏旭凤。被执行人李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夏旭凤申请执行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10万元及利息等。因李建在本院还涉及其作为被执行人主体的其他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夏旭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李建所有的一辆车和一套住房后,依法参与分配。经本院合议认为,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处置了被执行人财产后,依法进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刘灵石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