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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赖国华、黄德燕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赖国华,黄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659号申请执行人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赖国华,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黄德燕,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赖国华、黄德燕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永执审字第5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明,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赖国华、黄德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57030元尚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执审字第57号行政裁定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65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吴慧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梅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