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执字第4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关林与被执行人积富宝(厦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林,积富宝(厦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字第4281-1号申请执行人关林,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积富宝(厦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1901室。法定代表人谢聪明,经理。申请执行人关林与被执行人积富宝(厦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6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1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黄明辉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农业银行厦门分行的32×××05账号的存款1024.43元,工商银行厦门分行的41×××05账号的存款1827.54元,建设银行厦门分行的35×××73账号的存款334.74元,中国银行厦门分行的42×××99账号的存款459.81元,共计执行款3646.52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办公场所内的物品因拖欠租金被业主福建四海建设公司主张留置,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职权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思执字第42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审 判 员 魏松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