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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继辉与黄学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辉,黄学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231号原告:刘继辉,男,汉族,1964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谭林,江津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黄学军,男,汉族,1989年6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辉与被告黄学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继辉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继辉负担。审 判 长  漆恒邦代理审判员  樊珊珊人民陪审员  刘崇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