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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民二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揭阳市榕城区镛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旭升、谢礼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民二初字第244号原告揭阳市榕城区镛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东山马牙路以东临江北路以南金润帝豪湾A121铺。法定代表人黄奕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声群、郑真扬,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告杨旭升,男,汉族。被告谢礼娜,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揭阳市榕城区镛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旭升、谢礼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揭阳市榕城区镛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揭阳市榕城区镛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25元,由原告揭阳市榕城区镛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娜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淡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