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秀琴申请执行李永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秀琴,李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林秀琴,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西街X委。被执行人李永利,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住林甸县三合乡XX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三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并对其拘留,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积极主动承认错误,对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英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