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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东乡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与陈伟平、吴志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乡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陈伟平,吴志文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721号原告东乡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乡县国际物流汽贸城4栋。法定代表人江爱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长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伟平。被告吴志文。原告东乡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平、吴志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熊长旺、被告吴志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伟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任何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乡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陈伟平于2014年5月13日与原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书,租期自2014年5月13日起,租金总额为103000元,由被告吴志文担保,并出具了借条一张。签订合同后,原告按合同规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则按合同规定偿付了部分租赁款,至今仍欠原告款人民币36170元。后经多次催问,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特具文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陈伟平、吴志文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36170元及支付利息4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伟平既未出庭,也没有作答辩。被告吴志文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担保属实,后面的事我不清楚。经审理查明,被告陈伟平为了营运需要,于2014年5月13日向原告东乡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租赁汽车一辆(车型江环牌,车牌号赣F×××××),并于当日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书,同时出具借条一张,由被告吴志文担保,未约定保证期间。汽车租赁合同书约定:租期自2014年5月13日起,租金总额为人民币103000元;乙方(被告陈伟平)逾期交付租赁金的,甲方(原告东乡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向乙方收取每日按月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逾期时间从合同规定交付租金日之后的第七天起算,对拒不交付租金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乙方无权请求返还已交付的所有款项金额;在租赁期间,租赁汽车的所有权属甲方所有,乙方仅享有该车辆和车辆证件的使用权,租赁期满,乙方付清租金及其他款项后,该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转为乙方所有。合同签订后,原告东乡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陈伟平只支付了部分租金,自2015年4月25日起未支付租金,被告吴志文作为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后经原告多次催问,被告陈伟平、吴志文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一直未还,至今尚欠原告东乡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款人民币3617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汽车租赁合同书一份,借条一张,营运证,车辆信息,营业执照,原、被告身份信息,原、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东乡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平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书属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被告陈伟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今尚欠原告租赁款人民币36170元属实,应偿付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吴志文对被告陈伟平该案全部债务担保属实,且未与债权人即原告未约定保证期间,故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陈伟平、吴志文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3617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违约责任利息款4000元,该诉请标准过高,只能按月息2分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伟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东乡县鑫发物流有限公司款人民币36170元及支付利息(以本金款人民币36170元,计息时间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还清止,息随本清,按月息2分计息)。被告吴志文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的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4.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5×××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金泺分理处),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给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文庭人民陪审员  袁小芳人民陪审员  姜淑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