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659-1、16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廖春蓉、彭晨申请执行成都浩 海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春蓉,彭晨,成都浩海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659-1、1660-1号申请执行人廖春蓉。申请执行人彭晨。被执行人成都浩海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武劳人仲裁字(2015)第40-1号、第40-2号,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廖春蓉、彭晨申请执行成都浩海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成都浩海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