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吴某与范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某,吴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9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艳,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范某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大名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双方同居期间是否生育子女等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名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名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世民审 判 员 梁国华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