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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吴某与范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某,吴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9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艳,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范某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大名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双方同居期间是否生育子女等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名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名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世民审 判 员  梁国华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