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申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辛XX与张XX离婚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辛XX,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申字第2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辛XX,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XXX。委托代理人:徐正满,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美玲,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女,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再审申请人辛XX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对本院(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辛XX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导致判决错误;2、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改判。张某某未到庭。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辛XX提出的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导致判决错误问题,辛XX提出,一、二审判决未查清事实,本案夫妻共有的另一套坐落于XXX的房屋未被认定和分配,且张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隐瞒并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辛XX虽然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向本院提交了上述房屋的房产档案,欲证实上述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且在本案审理期间,张某某将该房屋转让的事实,但该证据只能证实张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将上述房屋转让给案外人XXX,张某某对此亦予以承认,不能证实上述房屋系在其与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在本案审查过程中,辛XX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上述主张,故辛XX的此项申请再审的理由因无事实依据,故依法不能成立。关于辛XX提出的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问题,辛XX提出,本案诉争的另一套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辽阳街13号2单元2楼2号的房产不应判决由双方共同共有,因其不适宜与他人共同居住,且生活困难,故应依法判决归其个人所有,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在分劈上述房屋的过程中已充分考虑了双方在诉讼前在该房屋中的生活和居住情况、无证据证实张某某除上述房屋外还有其它住房、抚养婚生女以及辛XX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各种因素,故一、二审判决上述房屋中的大卧室由张某某居住使用,小卧室由辛XX居住使用并无明显不当,辛XX提出的此项申请再审的理由因无事实依据,故依法亦不能成立。综上,辛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辛XX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曲海涛代理审判员 王秋生代理审判员 周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殷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