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小字第03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赵长荣与沈阳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长荣,沈阳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03314号原告:赵长荣被告:沈阳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爽,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荣与被告沈阳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赵哲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长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