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高绒多加、昂翁单孜等与余晓兵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绒多加,昂翁单孜,松邓罗吾,俄孜降初,夏永全,降拥西日,余晓兵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93号原告高绒多加,男,藏族,生于1979年3月5日。原告昂翁单孜,男,藏族,生于1970年3月4日。原告松邓罗吾,男,藏族,生于1974年10月18日。原告俄孜降初,男,藏族,生于1969年3月5日。原告夏永全,男,藏族,生于1990年12月31日。原告降拥西日,男,藏族,生于1983年5月6日。代理人俄孜降初,男,藏族,生于1969年3月5日。被告余晓兵,男,羌族,生于1979年9月28日。本院在审理高绒多加、昂翁单孜、松邓罗吾、俄孜降初、夏永全、降拥西日诉余晓兵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绒多加、昂翁单孜、松邓罗吾、俄孜降初、夏永全、降拥西日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绒多加、昂翁单孜、松邓罗吾、俄孜降初、夏永全、降拥西日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绒多加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袁兴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