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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执字第00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桂才与张家港保税区圣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才,张家港保税区圣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金执字第00247-1号申请执行人陈桂才。委托代理人陈君。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圣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长发大厦301B室。申请执行人陈桂才与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圣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张金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张家港保税区圣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陈桂才借款130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张家港保税区圣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250元。因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圣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桂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张家港保税区圣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银行存款,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另查明,张家港保税区圣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结欠大量债务,现已停业,法定代表人陈丰凯下落不明。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30825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金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志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