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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38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建敏。被告:刘某。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慧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成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