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四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立新诉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巴陵中路分店、青岛金欧利营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新,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巴陵中路分店,青岛金欧利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虚假宣传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246号原告李立新,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XX。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巴陵中路分店,住所地XX。注册号XX。负责人邹培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刚,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XX。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青岛金欧利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注册号XX。法定代表人彭志云。委托代理人朱焕侠,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XX。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建平,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XX。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李立新诉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巴陵中路分店(以下简称沃尔玛巴陵中路分店)、青岛金欧利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金欧利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2015年7月3日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立新,被告沃尔玛巴陵中路分店委托代理人杜刚、被告青岛金欧利公司委托代理人朱焕侠、李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立新诉称:2015年6月26日,原告在被告沃尔玛巴陵中路分店处购买青岛金欧利公司进口的贝蒂斯特级初榨橄榄油一瓶,价格为131.9元。该产品的说明中存在严重的虚假宣传,主要是该橄榄油外包装上标注的“西班牙原装进口”、“西班牙阿方索十三世皇室用油”等宣传字样。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本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判令被告退回原告购物款131.9元;2、判被告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500元;3、判令被告青岛金欧利公司向所有购买该同一产品的消费者道歉,并履行法定职责;4、判令被告青岛金欧利公司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违法的产品说明。被告青岛金欧利公司辩称,1、感谢原告对我公司的关注,消费者的监督有利于我公司进步;2、我公司产品的相关说明经过严格审查,没有虚假宣传的存在;3、原告的起诉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希望当庭听取原告的指导意见,以便于我公司改正。被告沃尔玛巴陵中路分店答辩意见与被告青岛金欧利公司一致。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青岛金欧利公司系由青岛市崂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以批发预包装食品,销售电子产品、办公用品、化工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为主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托雷斯和利贝雷斯公司创建于1914年,当时是一般合伙企业,1952年改制为股份制有限公司,1992年按欧洲共同体法做了适应性改变。该公司在1924年2月11日被西班牙皇室出具的《皇家通用供应商证书》授予皇室供应商的荣誉并授予该公司在其橄榄油生产和出口业务中的票据、标签上使用皇室盾牌徽记。本案涉案产品贝蒂斯特级初榨橄榄油由西班牙托雷斯和利贝雷斯公司生产,由被告青岛金欧利公司原瓶进口。该产品外包装袋标注有商品名称及“西班牙皇室用油供应商(阿方索十三世)”、“西班牙原装进口”的宣传字样和盾形图案,瓶身正面标注西班牙文产品信息,瓶身正反面标注中文营养成分表、生产商、进口商及净含量等产品信息,瓶身盾形挂签上标注商品名称及“西班牙阿方索十三世皇室用油”、“西班牙原装进口”的宣传字样。2015年6月26日,原告李立新在被告沃尔玛巴陵中路分店处购买了被告青岛金欧利公司进口的贝蒂斯特级初榨橄榄油一瓶,价格为131.9元。原告认为该橄榄油外包装上标注的“西班牙原装进口”、“西班牙阿方索十三世皇室用油”等宣传描述词语不实,遂构成此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购物发票、产品外包装袋、贝蒂斯特级初榨橄榄油一瓶及盾形标签,被告青岛金欧利公司提交的报关单和卫生证书、西班牙文的《皇家通用供应商证书》和中文译本、西班牙文的公证书和中文译本、标签备案证明、SGS产品检测报告、营养成分检测报告和中文译本、托雷斯和利贝雷斯公司登记资料公证书和中文译本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可以证明。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青岛金欧利公司、沃尔玛巴陵中路分店在销售贝蒂斯特级初榨橄榄油过程中是否构成对原告李立新进行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本案中,被告青岛金欧利公司进口、沃尔玛巴陵中路分店销售的“贝蒂斯特级初榨橄榄油”在外包装标注上包装上标注的“西班牙原装进口”宣传描述词语,被告青岛金欧利公司提供了报关单和卫生证书予以佐证,原告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予以采信。标注的“西班牙阿方索十三世皇室用油”等宣传词语虽描述欠妥,但从日常生活常理以及一般公众对商品的认知能力来分析,并不足以对一般理性消费者造成误认,原告李立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应具有一般公众对商品的认知能力,故涉案产品外包装的文字图案宣传并非误导原告致其产生误解的宣传行为。同时,青岛金欧利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在贝蒂斯特级初榨橄榄油外包装上标明相关内容,原告在诉讼中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告青岛金欧利公司、沃尔玛巴陵中路分店在销售贝蒂斯特级初榨橄榄油过程中有其他虚假宣传的行为,因此,原告李立新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立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立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波人民陪审员 陈 博人民陪审员 汤六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阮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