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永民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田仁祥与蒋建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707号原告田仁祥。委托代理人应建挺,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建设。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仁祥与被告蒋建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仁祥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仁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仁祥负担。审 判 员 许玲晓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