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薛某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又不能确定被告薛某其他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旭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