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袁玉南与张典文、李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玉南,张典文,李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303-1号申请执行人袁玉南。被执行人张典文(曾用名张铁文)。被执行人李从英。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袁玉南与被执行人张典文、李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鄂荆州中民四终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玉南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典文将本院查封的属其所有的还迁房擅自抵押给案外人高峰,经袁玉南、张典文、高峰协商,由高峰交128000元至本院用于偿还张典文欠申请执行人袁玉南的债务,该还迁房属高峰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典文所有的还迁房过户给高峰(身份证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