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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董淑珍与张子胜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淑珍,张子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董淑珍,女,住所地九台市。被执行人张子胜,地址九台市。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董淑珍与张子胜其他案由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民初字第2492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子胜返还申请执行人3.2亩土地使用权及直补款所有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经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并制作笔录,但双方仍在协商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九民初字第24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 成助理审判员  祝希发助理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钱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