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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利州刑初字第321号公诉机关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4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张某乙,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4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利检公刑诉(2015)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明曦出席法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国道108线改线项目对位于盘龙镇荣利村五组部分征地拆迁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调查及补偿的过程中,时任村组长的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告人张某乙(该组村民)共谋,欲以解决本组社员代表误工费之名骗取征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款。由被告人张某乙冒认自家坟墓之名,把先前已调查登记在村民张某丁(该组村民)户下的五座坟墓,向其他调查人员重复虚报。2014年3月11日,二被告人骗取的补偿款10000元,经盘龙镇财政所转款至被告人张某乙的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账户。由于同年3月的村组长改选中被告人张某甲落选,被告人张某甲未分赃,而赃款被被告人张某乙全部用作家庭日常开支。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乙退赔全部赃款。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以及发还物品清单,征地拆迁实物调查登记表,被告人张某乙的银行账户以及交易明细,缴款凭据,二被告人到案经过以及身份信息等。2.证人张某庚、宁某某、成某某、张某丙、鄢某某、吴某某、肖某某、王某某、李某甲、赵某甲、李某乙、赵某乙、张某丁、顾某某、张某戊、张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和辨认、提取物品笔录。5.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资金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相互配合,所起作用相当,本案不宜划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在归案后,都能如实交待其罪行,具备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二被告人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又全部退赃,并主动缴纳罚金,体现出较好悔罪表现,考虑其犯罪情节较轻,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预缴);被告人张某乙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预缴);扣押在案的赃款1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由侦查机关负责上缴财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洪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信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