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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迎春与张守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迎春,张守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272号申请人:李迎春,男。被执行人:张守山,男。申请人李迎春与被执行人张守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兴民三初字第02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迎春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兴民三初字第022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静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