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开民一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崔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开民一初字第208号张某某与崔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王志,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强,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汪建忠,内蒙古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白春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孙强、被告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建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1年1月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二子,长子崔佳伟,2001年10月14日出生;次子崔佳玉,2009年11月10日出生。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也不尽家庭义务,而且多次无故殴打原告,其行为给原告身心带来极大伤害。2015年8月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长子崔佳伟由被告抚养,婚生次子崔佳玉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3、家庭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2015年8月24日,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390482元。被告崔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及婚生子情况符合事实。婚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被告也尽到了作为一名父亲和丈夫的职责。反而原告婚后迷恋上赌博,不操持家务。2014年6月17日,原告无故离家,至今未回。之后,原告多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鉴于此,被告同意离婚。但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被告认为,从原、被告双方与孩子的感情、经济能力、教育等方面,婚生长子崔佳伟由原告抚养,婚生次子崔佳玉由被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1年1月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二子,长子崔佳伟,2001年10月14日出生;次子崔佳玉,2009年11月20日出生。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4年6月18日,原告离家。2015年1月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1月26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2015年1月27日,本院作出(2015)包开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之后,原告并未与被告共同生活。2015年8月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长子崔佳伟由被告抚养,婚生次子崔佳玉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3、家庭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2015年8月24日,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390482元。在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另查明,2014年9月26日,被告崔某某与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签订《地上物拆迁补偿协议书》。2015年1月22日,被告崔某某从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领取拆迁补偿款390482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原件1份;被告提供的结婚证原件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2份;本院从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调取《地上物拆迁补偿协议书》复印件1份、《拆迁补偿资金领款单》复印件1份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经庭审质证、认证后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原告曾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之后,原告撤回诉讼,但原、被告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夫妻关系也未得到改善。而被告在庭审中也表示同意离婚。故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双方均提出对婚生次子崔佳玉的抚养请求,因婚生长子崔佳伟与原告生活时间较长,感情较深,且婚生长子崔佳伟表示愿意与原告生活;而婚生次子崔佳玉尚小,一直由被告母亲照顾,且原告离家后一直随被告生活。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并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婚生长子崔佳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婚生长子崔佳伟抚养费500元至婚生长子崔佳伟18周岁止。婚生次子崔佳玉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婚生次子崔佳玉抚养费500元至婚生次子崔佳玉18周岁止。关于原告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390482元的诉讼请求。在庭审中,根据本院从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调取的《地上物拆迁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资金领款单》,被告崔某某从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领取拆迁补偿款390482元,且被告崔某某也予以认可。故被告崔某某领取的拆迁补偿款390482元应认定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再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被告崔某某支付原告张某某拆迁补偿款210000元。在庭审中,原告称,原、被告双方有位于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沃土壕村五队房屋一套(正房两间、南房两间),50装载机一台,存款120000元,共同债权50000元,共同债务20000元的事实。因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也不予认可。故原告所诉事实,本院不予认定。被告辩称,被告已将领取的拆迁补偿款390482元用于生活和偿还债务的辩解理由。在庭审中,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所负债务的事实,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拆迁补偿款用于生活和偿还债务的事实。同时,原告也不予认可。故被告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二、婚生长子崔佳伟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崔某某自2015年10月开始每月25日前支付婚生长子崔佳伟抚养费500元,至婚生长子崔佳伟18周岁止;婚生次子崔佳玉由被告崔某某抚养,原告张某某自2015年10月开始每月25日前支付婚生次子崔佳玉抚养费500元,至婚生次子崔佳玉18周岁止。三、被告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拆迁补偿款210000元。四、驳回原告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2.4元,减半收取计476.2元(原告张某某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238.1元;由被告崔某某负担23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春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养费得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