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窦坛德、燕彩云、张国彬、宋京华、葛大为、王圆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窦坛德,燕彩云,张国彬,宋京华,葛大为,王圆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5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四新街。法定代表人林丽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窦坛德,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胜利社区。被执行人燕彩云,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胜利社区。被执行人张国彬,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新园社区。被执行人宋京华,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新园社区。被执行人葛大为,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丽景华庭小区11号楼1单元302室。被执行人王圆圆,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丽景华庭小区11号楼1单元302室。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3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窦坛德、燕彩云、张国彬、宋京华、葛大为、王圆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