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固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固初字第203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建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仝海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