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磐商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陈国梁与磐安凯越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梁,磐安凯越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771号原告:陈国梁。被告:磐安凯越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梁与被告磐安凯越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陈国梁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海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胡舒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