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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吴沃升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沃升,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沃升,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系博罗县园洲镇御泉酒店经营者,经营地址为: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上南村工业区禾田。委托代理人:王超,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上诉人吴沃升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中国音像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知民初字第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虽然吴沃升经营的博罗县园洲镇御泉酒店住所地为广东省×××××县园洲镇,但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目前尚未获得审理第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吴沃升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吴沃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吴沃升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吴沃升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县,拥有本案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为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中国音像协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经查,中国音像协会以其作为《一辈子的孤单》等音乐录影作品的合法权利人,吴沃升未经授权或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内,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音乐录影作品,严重侵犯中国音像协会的合法权益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在起诉时提交了由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6058号《公证书》,证明其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工业大道上南村段的御泉花园酒店凯泉会(国际)俱乐部,点播了多首歌曲,并对音乐录影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拍摄,还取得盖有“博罗县园洲镇御泉酒店”的发票和收据各一张。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侵害著作权产生的纠纷。上述查明的事实初步证明广东省惠州市是本案侵权行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虽然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县,但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故吴沃升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该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吴沃升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忠铭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