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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范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665号原告:范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庄礼国,广西珠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祖贤,广西珠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已交)。审判员  张宗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祥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