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范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665号原告:范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庄礼国,广西珠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祖贤,广西珠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已交)。审判员 张宗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祥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