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4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金小平、王小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金小平,王小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芙民初字第454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1-7楼。代表人曾盾,行长。委托代理人余希,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小平,住******。被告王小娥,住******。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因与被告金小平、王小娥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卢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桂枝、侯意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廖燕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招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余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小平、王小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招商银行诉称:金小平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请求判令:一、解除招商银行与金小平签订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协议编号:129999731084032534);二、金小平、王小娥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728472.93元,支付利息、罚息、复息69565.78元(计算至2015年7月30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金小平、王小娥支付招商银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72000元;四、招商银行对王小娥提供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600号玮苑3号栋2908房屋(长房权证天心字第7111414**号)在上述债权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金小平、王小娥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金小平、王小娥在答辩和举证期限内,既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金小平、王小娥于2005年9月15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金小平、王小娥与招商银行签订一份《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协议编号:129999731084032534),约定招商银行向金小平提供总额为180万元的可循环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从2012年11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止,对授信项下的每笔贷款需另行签订借款合同;授信申请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的,授信人有权对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日在借款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直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息;授信申请人连续三个月或者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即构成违约,授信人有权宣布本协议向下债权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发放的贷款本息;授信申请人不能按期归还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和偿付应付费用的情况下,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均由授信申请人负担;王小娥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600号玮苑3号栋2908号房屋作为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授信人依据授信协议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该抵押房屋于2012年12月5日办理抵押登记。2014年12月,招商银行与金小平签订一份《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金小平向招商银行借款180万元,借款期限34个月,从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借款年利率为9%,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还款法。合同签订后,招商银行于2014年12月10日向金小平发放贷款180万元,但金小平未按约定还款,至2015年7月30日,尚欠借款本金1728472.93元,利息、罚息、复息69565.78元。招商银行多次催促无果后,遂委托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催收金小平欠款,招商银行已按欠款本息的4%支付律师代理费72000元。以上事实,有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结婚证、客户还款清单、房屋产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招商银行与金小平、王小娥签订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与金小平签订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招商银行依约发放借款,但金小平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招商银行要求解除《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小娥与金小平系夫妻关系,对于金小平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此,招商银行要求金小平、王小娥承担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为实现债权,招商银行已向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72000元,招商银行的该项主张,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王小娥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600号玮苑3号栋2908号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证,招商银行已是该房屋的合法他项权利人,在金小平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招商银行要求处置抵押物并优先受偿,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四)项、第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金小平、王小娥签订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二、被告金小平、王小娥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借款本金1728472.93元,支付利息、罚息、复息69565.78元(计算至2015年7月30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日止;三、被告金小平、王小娥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72000元;四、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对王小娥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600号玮苑3号栋2908号房屋(长房权证天心字第7111414**号)的处置款在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216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6630元,由被告金小平、王小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 祎人民陪审员 王桂枝人民陪审员 侯意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廖 燕附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