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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沙冬与杨亦录、李昌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冬,杨亦录,李昌增,董将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951号原告:沙冬。委托代理人:严军利,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亦录。被告:李昌增。被告:董将顺。原告沙冬为与被告杨亦录、李昌增、董将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冬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严军利及被告杨��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昌增、董将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沙冬起诉称:2014年5月7日,被告杨亦录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并由被告杨亦录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李昌增、董将顺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均在担保人栏上签字确认。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杨亦录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被告李昌增、董将顺也未承担担保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杨亦录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5月7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李昌增、董将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归还责任。被告杨亦录答辩称:被告杨亦录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由起出具借条一份及被告李昌增、董将顺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均��实,被告杨亦录出狱后也愿意偿还,但是被告杨亦录向原告实际上借的是30块日的高利贷,且被告杨亦录已经支付原告4个月每个月1800元共计7200元的高利利息。二被告李昌增、董将顺均未作答辩。原告沙冬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三被告身份回执各1份,拟证明原告与三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杨亦录于2014年5月7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并由被告李昌增、董将顺提供担保的事实。经开庭审理,被告李昌增、董将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故本院均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5月7日,被告杨亦录向原告沙冬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并由被告杨亦录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李昌增、董将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款后,被告杨亦录至今未还本付息,被告李昌增、董将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沙冬与被告杨亦录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杨亦录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2%,事实清楚,借款后应及时偿还借款本息。借款后,被告杨亦录至今未还本付息,显属不当,应承担及时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被告李昌增、董将顺为被告杨亦录上述借款提供保证,关于保证方式,原告与被告李昌增、董将顺并未就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故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保证时间,原告与被告李昌增、董将顺并未就保证期间作出约定,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又因本案讼争借款并未约定借款期限,故被告李昌增、董将顺的保证责任仍处于保证期间;关于保证范围,原告与被告李昌增、董将顺并未就保证范围作出约定,故被告李昌增、董将顺应对被告杨亦录上述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亦录辩称本案讼争借款系高利贷且其已经支付原告借款利息7200元,但被告杨亦录对此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亦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沙冬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按本金20000元自2014年5月7日起算至履行完毕��日止);被告李昌增、董将顺对被告杨亦录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被告杨亦录负担,被告李昌增、董将顺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审 判 长  钱超群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