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二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保国与陈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国,陈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2157号原告陈保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任天苍,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娜娜,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俊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保国诉被告陈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陈俊杰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9月28日,原告陈保国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保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陈保国负担。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