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方独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光磊与被告耿明玲、薛杨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磊,耿明玲,薛杨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独民初字第281号原告赵光磊。委托代理人张万立、张明主,方城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明玲。被告薛杨。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田金洲,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光磊与被告耿明玲、薛杨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光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赵光磊负担。审判员  许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煜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